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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简章 913人

发布时间: 2019-08-14 12:59: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导读】2019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简章 913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检察系统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为确保考试聘用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人数和范围

      (一)全区检察系统计划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共计913人,其中,蒙汉兼通职位96人。

      “蒙汉兼通”是指:会说会写并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并使用蒙古文作答;参加面试时必须使用汉语言回答问题。

      (二)考生需具有内蒙古户籍(含高考入学前为内蒙古户籍);

      (三)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

      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

      二、招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热爱检察工作;

      3.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2001年8月12日之前出生,1983年8月12日之后出生);

      4.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参加2019年自治区检察系统、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并已被聘用的人员;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三、考试聘用程序

      考试聘用工作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及交费、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体检考察、公示、备案、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可直接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http://www.impta.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9:00时至8月17日17:00时。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要认真阅读简章,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特别提醒:未上传照片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3.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前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4.笔试在12个盟市所在地分别设立考点,报考者可自行选择笔试考点。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5.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

      7.报名期间,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将从8月15日开始至报名截止日的每天9:00时后在报名网站公布各职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

      (二)资格初审及交费

      1.资格初审工作于2019年8月14日9:00时至8月18日18:00时结束,8月17日17:00时后至8月18日18:00时期间不能新增报名,未审核通过人员可修改信息。请报名人员尽早报名,以便留足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时间。

      2.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负责。报名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重新修改提交信息的,从修改后提交时算起)可以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也不能再修改信息。

      3.交费。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网上交费,报考费每人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特别提醒:交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24:00时前,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笔试缺考人员不再退费。

      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9年8月14日至8月18日17:00时前将相关证件扫描件(扫描件空白处须注明考生本人与享受低保人的关系,考生姓名、报名序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电子邮箱(yts6601707@163.com),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4.笔试开考比例。笔试开考比例为3:1;蒙汉兼通职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2:1。

本简章所指艰苦边远地区为: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阿尔山市、霍林郭勒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伦县、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阿右旗、额济纳旗。

      8月18日24:00时交费截止后,报名人数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聘用人数或取消开考。取消开考职位报名人员可改报其它职位或放弃报名,改报其它职位的考生请于8月19日14:00至17:00时登录报名网站改报其它职位,放弃报名的考生缴费成功的给予退费。

      5.打印准考证。交费成功人员请务必于2019年9月5日至7日期间登陆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1.笔试为基础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等内容。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满分100分。

      2.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用蒙古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为2019年9月8日上午9:00至11:00时,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特别提醒: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社保卡、护照)原件参加考试。

      4.笔试分数线及成绩公布。笔试后,划定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查询。

      (四)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2: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聘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凡笔试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2:1的职位,将相应减少聘用人数或予以取消。笔试成绩并列而超出2:1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3.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请于资格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同时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一律取消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资格,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5.资格复审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属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负责。

      (五)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所有考生均应使用汉语言作答。

      2.考生持盖有资格复审单位政工部门公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放弃面试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4.对于面试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聘用资格。

      (六)计算机速录测试

      1.计算机速录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听打速录能力,现场播放一段录音资料,考生用简体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录入计算机,满分100分,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100字为满分,按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字数折算计分(即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1字得1分)。

      2.考生需持加盖资格复审单位政工部门公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计算机速录测试。

      3.放弃计算机速录测试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4.对于计算机速录测试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计算机速录测试成绩应不低于本盟市地区的平均分,方具有聘用资格。

      (七)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

      计算机速录测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机速录测试成绩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考生各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根据各职位报考人员加权总成绩得分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

      (八)体检考察

      1.体检。体检由报考职位所属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负责。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盟市所在地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2.考察。考察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学习等情况。

      3.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九)公示

      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检察院备案。

      (十一)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各用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检察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五、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实行结构工资模式,分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员龄工资三部分。基础工资按照基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基年书记员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员龄工资按照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计发。聘用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执行所在地政策,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等待遇。

      六、其它

      (一)考生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在资格初审、复审等环节中,工作人员将尽最大努力帮助考生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为此,提醒考生,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职位和填报信息。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情形的,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聘用手续后,考生放弃或取消聘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四)本简章由自治区检察院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咨询电话

      附件2:自治区检察系统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8.12).xls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

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咨询电话

      1.自治区检察院:0471-4598154

      2.呼和浩特市检察院:0471-6662149

      3.包头市检察院:0472-7905614

      4.呼伦贝尔市检察院:0470-8100158  8100159

      5.兴安盟检察分院:0482-8512011

      6.通辽市检察院:0475-2389010  2389179

      7.赤峰市检察院:0476-8221379

      8.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0479-8116076

      9.乌兰察布市检察院:0474-8327328

      10.鄂尔多斯市检察院:0477-8524042

      11.巴彦淖尔市检察院:0478-7998058

      12.乌海市检察院:0473-2068248

      13.阿拉善盟检察分院:0483-8332646

      14.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0471-6649093  6649070

      15.保安沼地区检察院:0482-6605205

      16.小黑河地区检察院:0471-6626002转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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