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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淄博博山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告人数31人

发布时间: 2018-10-19 12:55: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导读】2018年山东淄博博山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告人数31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社区服务水平,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淄博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淄民〔2018〕74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社区专职工作者,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社区专职工作者31名。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7年10月29日至2000年10月29日间出生),身体健康。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全日制毕业生(毕业证书须在2018年10月29日及以前取得)。

4、具有淄博市户籍,含淄博生源或入伍地为淄博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

2、触犯法律法规,正在立案侦查的,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4、具有其他不予聘用情形的。

三、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9日-10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报名地点: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四楼会议室。

报名时需携带的材料:《2018年博山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报名登记表》(附件1),《2018年博山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诚信承诺书》(附件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三者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进行报名,逾期不报或提交材料不全者,无法进行考试。本次招聘考试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我市的一个区县的岗位应聘,报名信息一经提交审核,不得随意改动和退回。

四、考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统一时间、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8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等基础性知识,笔试成绩总分100分。

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安排详见准考证。领取笔试准考证通知将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另行公告。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名单。

根据岗位特点,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时间、

地点见面试公告。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五、考核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招聘计划,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核、体检人员。如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体检人员。

考察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标准执行。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负担。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考核、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造成的空缺,从本岗位考生中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和管理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拟聘用的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博山区民政局组织拟聘用人员根据总成绩排名依次挑选单位。经批准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员中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具有初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关于在社区工作者岗位招聘中优先录用省运会淄博籍金牌运动员的通知》(淄体字[2017]77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优先录用。

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与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社区工作,由博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以后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月工资实发2500元左右,缴纳五险一金。

应聘人员请随时关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www.boshan.gov.cn)查看相关公告,本次考试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进行电话通知,因本人未及时查看公告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其他未尽事宜,以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博山区民政局解释为准。

咨询电话:

区人社局:0533-4110144

区民政局:0533-4110257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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